摘要:前置抵押,后置抵押的核心在于信托公司的管理能力。以史为鉴,对管理能力不行的,负不了责的信托公司或聚集了风险特征的项目,要早早远离。
市场在售的主动管理型债权类信托产品中,关于抵押,有前置抵押,也有后置抵押
前置抵押容易理解——先办抵押手续,再给钱
对于后置抵押——先给钱,再办抵押手续
要先把信托产品募集的资金给交易对手了(如有的要求募集到一定规模,有的要全部募集结束),或在规定一个时间点之前,再去办抵押手续,
对这样后置抵押的信托产品,用户难免担心,如果钱募到位了,抵押手续却没办,那岂不是风控严重缺失?说好的抵押变流贷,到期后万一钱回不来怎么办?
对此,作者李奎霖分析认为:核心在于信托公司的管理能力
1,说办却没办——找信托公司追责
说了要办抵押,却没有办,典型的欺骗嘛。违背了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未尽到恪尽职守的义务,不诚实,未有效管理信托财产,操守都这样了,还有啥好说的?
按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第二、做好风险防控之(一)妥善处置风险项目之3.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
明确提出: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
信托法也明确规定,载于每本集合信托合同封面:
发生此类情况,得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的以股东来补。
如果信托公司及股东不赔,咱一介平民,一时半会儿也拿它没办法,诉讼也没那么快有结果并执行
怎么避免这个问题?
2,功夫在诗外——核心在于信托公司的管理能力
前置抵押,后置抵押的核心在于信托公司的管理能力,
如果信托公司实力太弱,就算是前置抵押,若没有足够的管理能力也没用,
因为它们把风控措施落不到实处,无法在融资方有延期,违约苗头时就软硬兼施,或直接拉开架势干,并及时收回钱,
尽扯那些纸面文件,拿张《不动产登记证明》到处诉苦,却收不回钱,对用户有啥用?
所以要源头控制,投信托产品前,就要仔细选管理人啊,以事实为依据,历史是一面镜子[央企信托公司非万能,仍需优中选优]
对那些历史上有发生此类负不了责的,追责也没啥效果的,一直收不回钱的案例的管理人,或聚集了风险特征(知道了这样容易延期或违约,还来投?)的项目,要早早远离。
当然,同等条件下(这个同等条件可不好找),前置抵押比后置抵押更省事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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