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是基于监管合规要求。此笔信托资金依然体现为融资人的融资行为。此类操作对政信信托项目安全性没有影响。政信信托的安全性,是综合各种不同因素的结果。
现在多款政信信托的资金用途,诸如:
受托人将全部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受让融资方持有的对债务人的XX亿标的债权(应收账款),资金全部用于补充融资人流动资金(或用于融资人日常经营),到期由融资方溢价回购标的债权实现信托计划退出。
为什么不是直接给融资人发放信托贷款?
多此一举,是否安全性受影响?
【作者观点】
1,是基于监管合规要求
据2008年12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8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修改后为:
“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
2,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此笔信托资金依然体现为融资人的融资行为
信托资金是完整被融资人使用了,当然是融资人的融资行为。
交易对手:融资人,债务人,担保人照样要据融资人的融资行为履行相关的责任
如应收款账,应收债权的转让,按合同法约定有通知债务人知晓,转让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如质押,有经过央行动产登记中心质押登记,也是合法有效的。
3,此类操作对政信信托项目安全性没有影响
政信信托项目本身的安全性,不受资金用途是受让融资人持有的对债务人应收债权,还是直接贷款给融资人的形式影响。
这些形式都只能防君子啊
如个别老边穷区域,连有财政,人大出涵的政信信托都给整延期了,那会在乎资金使用形式?
4,政信信托的安全性,是综合各种不同因素的结果
与诸如经济环境,国家政策,管理人名声,背景,交易对手级别,信用等级等多因素都有关联。
综上:
政信信托的安全性与资金用途是受让融资人持有的对债务人应收债权,还是直接贷款给融资人没有直接关系。
投政信信托还是要对项目仔细分析,谨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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