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续债信托参与主体谁受益谁吃亏?

摘要:发行人和受托人都占了便宜,投资人受损了。

永续债作为一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混合资本证券,最早历史记录是荷兰水务管理机构于1648年发行的永续债,至今仍在付息。距今已有数百年历史。

在我国,永续债不是一个独立的券种,而是可延期或无固定偿还期限附带赎回权的各类债券,包括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

2013年,武汉地铁成功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是永续债进入国内金融市场的标志事件。随后,大型企业积极跟进,永续债市场快速扩容。

截至2018年末,非金融企业永续债存续规模超1.7万亿元,债券数量1168只,涉及企业488家。发行主体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运输、电力等公共事业以及房地产开发等领域,一般为AAA和AA+高信用评级企业(来源:《债券杂志》)

近期,信托转型浪潮下,永续债信托产品大行其道,多家信托公司都有发行此类产品,

跟传统事先规定好信托期限1年或2年,年化收益7%-8%不同,

永续债信托不设固定期限,先约定一个初始利率(一般为行情价比如6.5%-7%/年),在满1年或2年后,下一年利率在上一年利率基础上浮年化2%-3%,以最高年利率(一般12%-18%)为限。

作者李奎霖研究认为永续债信托对参与的3方(发行人,受托人,投资人)影响如下:

1,发行人:降负债,计权益,美报表

发行人来发永续债信托,取得的资金可计入所有者权益,实现以较低成本锁定长期资金,降低资产负债率,美化财务报表的目的。

2,受托人:不占融资类额度

2020.05月银保监会要求限制“融资类”额度,

受托人发“永续债”信托产品,可不占“融资类”额度,对监管机构好交差。

3,投资人:不友好,利益受损。主要表现在:

3.1,投资人不能自己选择项目结束的时间

永续债信托项目正式的《信托合同》里只规定了发行人(融资方)有权选择赎回,或续期;但投资人不能对此做出选择,

如果事先说好的1-2年投资期满时发行人不赎回,把它一点儿办法都没有。因为永续债本来就没约定固定期限,

事先口头说的1-2年期若真成了永续,找谁说理去?

3.2,抽屉协议不可控

永续债信托为打消投资人疑虑,给宣传有抽屉协议可迫使发行人在满1年,满2年赎回,

但抽屉协议毕竟不合规,为正规的金融监管秩序所不容。如AX信托给投资人出抽屉协议兜底涵,事败后投资人真打官司要求AX信托履行兜底涵义务时,一时还打不赢。

综上,

永续债信托的发行人和受托人都占了便宜,投资人受损了。永续债信托,想说爱你不容易。

注:永续债信托目前表现形式多为“永续债权”形式,不是“永续债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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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奎霖 来源公众号:觀復固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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